一、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遴聘學者、專家或具相關工作經驗
者擔任顧問,以應經貿業務之諮詢,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顧問工作內容為:有關我國經貿發展及國內、外經貿環境研究、分析
等事項之諮詢。
三、本署遴聘之顧問,應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經貿行政事務素養豐富者。
(二)經營工商事業,對我國經濟發展著有貢獻者。
(三)從事相關學術研究,聲譽卓著者。
(四)對國家經濟發展有特殊貢獻或見解之社會菁英人士。
(五)其他對經貿或科技之相關事務著有經驗、貢獻或見解,有助本署業務
推展者。
四、本署顧問以不超過五人為限,並依實際業務需要,由署長遴聘之。
五、本署顧問聘期為二年,期滿應依業務需要檢討是否續聘。
本署顧問於聘期中,其言行對本署聲譽有不良影響者,得予解聘。
六、本署顧問均為無給職。
本署顧問為支領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月退休金者,其支領顧問之兼
職費總額,最高以每月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並應填具切結書,同意繳回溢
領之金額(切結書如附表)。
七、本署顧問年齡,除有特殊貢獻者外,不得超過六十五歲;聘期中屆滿六十
五歲者,得繼續受聘至聘期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