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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顧問遴聘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9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貿人字第1130850141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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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遴聘學者、專家或具相關工作經驗
    者擔任顧問,以應經貿業務之諮詢,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顧問工作內容為:有關我國經貿發展及國內、外經貿環境研究、分析
    等事項之諮詢。
三、本署遴聘之顧問,應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經貿行政事務素養豐富者。
    (二)經營工商事業,對我國經濟發展著有貢獻者。
    (三)從事相關學術研究,聲譽卓著者。
    (四)對國家經濟發展有特殊貢獻或見解之社會菁英人士。
    (五)其他對經貿或科技之相關事務著有經驗、貢獻或見解,有助本署業務
        推展者。
四、本署顧問以不超過五人為限,並依實際業務需要,由署長遴聘之。
五、本署顧問聘期為二年,期滿應依業務需要檢討是否續聘。
    本署顧問於聘期中,其言行對本署聲譽有不良影響者,得予解聘。
六、本署顧問均為無給職。
    本署顧問為支領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月退休金者,其支領顧問之兼
    職費總額,最高以每月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並應填具切結書,同意繳回溢
    領之金額(切結書如附表)。
七、本署顧問年齡,除有特殊貢獻者外,不得超過六十五歲;聘期中屆滿六十
    五歲者,得繼續受聘至聘期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