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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4 06: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人員利用貿易統計資料應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貿綜字第1130150091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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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人員利用貿易統計資料,特訂
    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署人員因業務需要,自財政部關務署取得包含出進口人名稱、姓名、統
    一編號、貨品分類號列、數量、重量或金額等報關資料,除以統計目的之
    方式呈現者外,屬應秘密之貿易統計資料。
三、前點報關資料之利用,不能逾越財政部核定本署利用之特定目的及必要性
    。本署人員如有不當使用或侵犯個人隱私,應負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
四、本署人員於個案中轉提供貿易統計資料予委辦計畫之執行單位時,應瞭解
    執行單位之用途及斟酌提供之必要性,並以貨品統計目的之方式提供為原
    則。
五、本署人員因委辦業務須提供執行單位屬應秘密之貿易統計資料時,應敘明
    執行單位之需求目的及必要性,簽報單位主管核准,且提供資料時,應注
    意安全性並以加密方式辦理。
六、前點資料提供後,因管理需要,本署得稽核執行單位是否依約定利用,執
    行單位不得拒絕。
七、非本署人員請求提供出進口人之貿易統計資料,且未涉本署委辦計畫之案
    件,應請其逕向海關申請。除經出進口人同意或對公益有必要外,本署得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拒絕提供。
八、本署之委辦計畫執行單位派駐本署協助計畫執行及聯繫之駐點人員,應以
    協助本署同仁為原則,不得直接具名承辦本署公文,且駐點人員因業務知
    悉屬應秘密之貿易統計資料,應依契約規定負保密義務。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