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使所屬各河川分署於中央管河川依水利
法第八十二條辦理容積移轉先期作業及擬訂個別實施計畫等相關作業時所
需作業費有所依循,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所定作業費由本署支應。
三、得以本基準所定作業費辦理之工作如下:
(一)得容積移轉區域之清查。
(二)實施計畫範圍用地之測量、面積計算、製圖、晒圖及分割。
(三)實施計畫範圍用地與周邊毗鄰土地之地籍等資料之調查及造冊。
(四)召開研商、說明會議。
(五)擬訂實施計畫書與各項清冊及圖說。
(六)其他依水利法辦理容積移轉作業相關事宜。
四、本基準所定作業費以實施計畫面積為計算基準,私有土地每公頃新臺幣三
萬五千元,公有土地每公頃新臺幣二萬三千元,面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
公頃計。面積超過一公頃者,其小數點部分以每公頃單價相乘後四捨五入
計算至百元。
前項土地面積每公頃以二十筆計算,每增加一筆,另增加作業費新臺幣一
千元。
五、本基準所定作業費以核實支付為原則,第三點所定之工作項目,確因實際
執行需要,致原列經費不敷支用者,得敘明事實及理由,並擬具增加作業
費之概算明細表,報署協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