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3 21: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礦業權費及礦產權利金免徵或免予移送行政執行認定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經地礦字第1135911007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法規功能按鈕區
依據:「礦業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

一、礦業權被撤銷、廢止或自行廢業後,礦業權者依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
    定應加徵之數額在新臺幣三百元以下者,得免徵或免移送行政執行。
二、執行憑證之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再移送行政執行:
    (一)查無新增財產或所得。
    (二)查得新增財產或所得合計在新臺幣三百元以下。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