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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礦業權費及礦產權利金免徵或免予移送行政執行認定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經地礦字第1135911007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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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依據:「礦業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
一、礦業權被撤銷、廢止或自行廢業後,礦業權者依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
定應加徵之數額在新臺幣三百元以下者,得免徵或免移送行政執行。
二、執行憑證之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再移送行政執行:
(一)查無新增財產或所得。
(二)查得新增財產或所得合計在新臺幣三百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