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公有零售市場及列管夜市環境品質提升
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以提升市場及夜市環境品質,並活絡其成長動
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計畫執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
三、本要點之申請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申請機關);執行
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執行機
關)。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有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場):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
鎮、市、區)公所經營管理之零售市場。
(二)列管夜市(以下簡稱夜市):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
市、區)公所合法登記或列管有案之夜間營業攤販集中場。
五、每處市場或夜市之經費申請上限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申請機關得就本計畫市場或夜市營業場所相關設施之規劃、設置、增設或
汰換(以下合稱改善)申請經費:
(一)建物主體及環境綠美化設施:包含建物主體、內部裝修、入口意象、
招牌、牆面及周遭環境綠化美化等。
(二)安全設施:包含水溝整治、路面地磚舖設、建物屋頂漏水處理、指標
與導覽系統設置、老舊電線重新規劃與整理、無障礙設施增設等具安
全維護功能之設施。
(三)衛生設施:包含通風、集水、排水、公廁等具衛生整潔功能之設施。
(四)優化市集服務設施:包含採光、照明、顧客休憩區、親子友善區、文
化特色展示區、共食區、區塊改造等。
六、執行機關應檢視所轄市場及夜市,就功能尚待改善之設施提出需求計畫書
予申請機關。
申請機關應就需求計畫書彙提申請計畫書並填具初審意見表排定優先順序
,函報本部辦理。
前二項計畫書中設施之工程費、工程管理費及各項設計監造費,應依據中
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
算編列手冊、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定建築工程造價標準、政府採購
法或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本計畫相關書表另行於本部工商輔導中心網站公告之。
七、本部及申請機關之審查原則如下:
(一)應考量設施之使用狀況、現有功能、改善可行性及未來商機分析,依
其最適需求核予經費。
(二)土地取得及維護管理費用不核予經費。
(三)五年內曾受其他行政機關或本部計畫經費補助之項目不得重複申請。
(四)市場或夜市所在之建築物,預計停止經營、暫停使用或變更使用用途
者,不得申請本計畫經費,以避免造成資源浪費。
八、本部得邀請土木、建築、結構、消防、機電及設計美學等領域專家學者組
成審查會,就申請機關提報申請計畫書進行審查。
本部受理申請計畫時,得派員會同申請機關及執行機關實地勘查,並得邀
請該等機關於審查時列席說明。
九、申請機關及執行機關應依計畫就核定經費專款專用,且不得先行支用。
申請機關應依下列期程,檢附相關資料函送本部辦理請款作業,必要時得
依實際工程進度及實際金額辦理:
(一)第一期經費:
1.撥款條件:完成工程發包,且契約成立後。
2.撥付比例:撥付核定經費百分之五十。
3.請款資料:計畫核定函影本、納入預算證明、經費請撥一覽表、相
關契約書。
(二)第二期經費:
1.撥款條件:竣工並完成驗收結算。
2.撥付比例:按實際決算金額撥付餘款。
3.請款資料:經費請撥一覽表、工程進度執行表、工程督導查核紀錄
、施工前、施工中、完工後之三者對比照片、執行成果報告書、結
算驗收證明書、工程決算書影本或相關完工證明資料。
各期經費撥付,經本部審核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申請機關檢具納入預
算證明及領據送財政部撥付相關經費。
各執行計畫會計事項之處理及憑證、帳冊之保管,應依主計法規辦理。
十、本計畫執行之控管如下:
(一)執行機關應於計畫核定後六個月內完成工程發包。
(二)相關設施改善期程原則應於本計畫執行期間內完成驗收程序並付款予
廠商結案。
(三)各項計畫工程品質及施工安全、衛生等事宜,由執行機關依政府採購
法相關規定辦理設計、發包及施工,切實依預定進度執行,並應於工
程發包施工後,於每月五日前向本部函報工程進度。
(四)為瞭解本計畫執行情形,本部得派員實地督導,申請機關及執行機關
應配合辦理。
(五)申請機關及執行機關應配合本部提報執行情形及辦理示範性觀摩或宣
導活動。
(六)執行機關如需變更原核定之計畫,其增加之經費由執行機關負擔,變
更工項由申請機關審核,並函報本部備查。
(七)經核定之計畫因故需進行重大變更或無法執行者,申請機關應即函報
本部為必要之處理。
(八)執行進度落後或無法於計畫時程內完成者,本部得調整、刪減、撤銷
經費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理。
(九)經本部檢討調整、刪減或撤銷經費者,其已發生之契約債權債務關係
或已支付廠商費用者,由申請機關或執行機關自行籌措經費並負責解
決相關履約爭議事項。
(十)申請機關或執行機關違反本要點之規定,本部應駁回其申請;已核准
者,得撤銷之。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支應。
十二、申請機關應將計畫經費納入預算辦理,歲入科目應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十六條之一規定,列為稅課收入之統籌分配稅。
十三、本部得委託相關法人或團體辦理本要點之作業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