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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受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定收費標準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經貿字第1125040051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立法理由:
經濟部受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定收費標準 總說明(112.11.29).pdf
經濟部受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定收費標準 逐條說明(112.11.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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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經濟部受理輸出入貨品是否屬於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鑑定申請,應依本標準向
申請人收費。
第三條
申請一項貨品之鑑定,其費用以一件計之,每件收費新臺幣二千元整。
本標準所適用鑑定,以書面鑑定為原則,實物鑑定為例外。
須至現場進行實物鑑定者,應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加收鑑定人員
所需交通費、雜費及住宿費。
第四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