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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受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定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經貿字第1125040051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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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經濟部受理輸出入貨品是否屬於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鑑定申請,應依本標準向
申請人收費。

第三條
申請一項貨品之鑑定,其費用以一件計之,每件收費新臺幣二千元整。
本標準所適用鑑定,以書面鑑定為原則,實物鑑定為例外。
須至現場進行實物鑑定者,應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加收鑑定人員
所需交通費、雜費及住宿費。

第四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