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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所轄堰壩水庫休閒遊憩場地認養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1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水中養字第1121705224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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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公私立機構團體參與
    本局所轄堰壩水庫休閒遊憩場地之綠美化維護管理工作,提昇民眾休閒生
    活及親水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休閒遊憩場地係指本局所轄各堰壩水庫及相關附屬設施用地範
    圍內,開放公眾使用之草坪、花圃、公園等綠美化植栽區域及景觀、展示
    設施等。
三、本要點之執行單位為本局所轄各堰壩水庫之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各管理中
    心)。
四、各公私機構團體申請認養本局所轄堰壩水庫休閒遊憩場地,應以書面向本
    局各管理中心提出申請。
五、認養期限以一年為原則,必要時得依個案需要情況另訂,並明定於認養契
    約書。
六、認養範圍由各管理中心會同本局相關課室現勘認定,並以鄰里轄區或有明
    確界限範圍分區為原則。
七、認養者應無償負責認養範圍內環境清掃、澆水施肥、雜草拔除、樹木扶正
    修剪、病蟲害防治、排水溝清淤等維護管理事項。
八、認養者得捐贈園景設施及辦理設施修復維護等,惟應經本局核准後始得為
    之。
九、認養者發現認養範圍內本局原有設施物遭受颱風、水災、旱災、地震、病
    蟲害等天然災害或人為毀損時,應立即通知各管理中心處理。
十、認養者得於認養範圍內適當地點設置認養標示牌,但不得有廣告之行為。
    前項標示牌之內容、規格、數量及設置地點由各管理中心審定之。
十一、認養者不得從事營利或認養事項外之行為。
十二、認養者得優先申請使用所認養之場地舉辦非營利性之公益活動,活動結
      束後應立即恢復原狀,違者取消認養資格。
十三、認養者應善盡維護管理之責任,並接受各管理中心之監督及考評;績效
      優良者,得於該區辦理繼續認養時,享有優先續約權;違反本要點、契
      約或績效不彰者,本局得隨時通知認養者依限改善或終止認養,其未依
      限改善者,亦得終止認養,並將認養標示牌撤除。
十四、認養者有違反本要點或認養契約規定事項,致生損害者,應負責賠償,
      其造成他人受損害者亦同。
十五、本要點之申請表格及認養書契約範本由本局統一定之。
十六、本要點報請經濟部水利署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