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健全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執行非自動衡器檢定作業,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非自動衡器,指應經檢定非自動衡器,但不包括地秤。
三、申請人申請非自動衡器檢定,應檢附度量衡器檢定申請書,連同檢定規費
向度量衡專責機關或其所屬分局申請。如委託他人辦理,須另檢附委託文
件。申請人自國外輸入非自動衡器申請初次檢定,應另檢附進口報單正本
或影本。
四、非自動衡器符合下列規定者,申請人得申請抽樣檢定:
(一)申請人所製造之同廠牌、同型號(式)非自動衡器,於三年內經連續
全數檢定十批次以上,且累積達一千具以上,不合格率百分之零點五
以下者,電子式非自動衡器並應經型式認證認可。
(二)申請人採取相關品質管理措施,於相同生產廠場、製程、料件規格及
供應商等條件下生產,且電子式非自動衡器與型式認證認可之型式一
致,並出具品質管理聲明。
五、執行非自動衡器檢定作業前,檢定人員應備妥下列文件:
(一)識別證。
(二)具照相功能之設備。
(三)檢定申請書。
(四)檢定紀錄表。
(五)檢定合格單。
六、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執行檢定作業時,申請人應配合下列事項:
(一)領有度量衡專責機關核發之衡器製造業或修理業許可執照者,得於現
場修理或調整。
(二)使用自有法碼者,提供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或其所屬分局評估符合規定
之有效期限內結果通知書正本或影本。
(三)派員協助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拍照作業及搬運法碼、待檢之
非自動衡器。
七、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執行檢定作業時,檢定人員應辦理下列事項
:
(一)執行抽樣檢定作業時,同批次經抽樣抽中之非自動衡器,應依衡器檢
定檢查技術規範檢定項目全項檢定;同批次未抽中之非自動衡器,應
依衡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第三節之規定檢定。
(二)申請人自備法碼時,事先確認法碼之可用性。
(三)檢定合格者,去除曾經檢定合格之印證及附加檢定合格印證。
(四)檢定不合格者,去除曾經檢定及檢查合格之印證。
(五)每個型號(式)非自動衡器須拍照前視、後視、銘版照片,併檢定案
件以系統及紙本陳核歸檔;其中初次檢定經型式認證認可之非自動衡
器,須另拍照出廠封印照片。
八、非自動衡器重新檢定,應符合申請時之衡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