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經濟部水利署為辦理水利中長程、綱要計畫研究、重大專案與政策計畫之測量
、調查、規劃及試驗業務,特設水利規劃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
第二條
本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多元水資源之調查、系統分析、研究、開發利用及規劃。
二、河川海岸治理、區域排水之調查及規劃。
三、河川區域、海堤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之圖籍製作及建檔維護。
四、水文觀測站網與地下水觀測站網之規劃及建置。
五、水工模型及大地之調查試驗。
六、國內外水利技術之交流及教育訓練。
七、其他有關水利規劃事項。
第三條
本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
十職等。
第四條
本分署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五條
本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六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