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經濟部水利署為辦理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與一般性海堤之規劃設計、治理與
管理及一級海岸防護區業務,特設各河川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
第二條
各分署掌理轄區內下列事項:
一、水文與規劃基本資料之測驗、調查、統計分析及管理。
二、河川治理、區域排水治理與一級海岸防護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三、河川、區域排水與海堤設施之檢查、維護管理及災害防救。
四、河川區域、區域排水設施範圍與海堤區域之管理、勘測、劃定及調整變更
。
五、河川、區域排水與海堤工程之興辦、設計、用地取得、工務行政及監工。
六、其他有關防洪、排水與禦潮之規劃設計、治理及管理事項。
第三條
各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一人,職
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第四條
各分署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五條
各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六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