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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分署組織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經人字第1120071636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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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經濟部水利署為辦理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與一般性海堤之規劃設計、治理與
管理及一級海岸防護區業務,特設各河川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

第二條
各分署掌理轄區內下列事項:
一、水文與規劃基本資料之測驗、調查、統計分析及管理。
二、河川治理、區域排水治理與一級海岸防護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三、河川、區域排水與海堤設施之檢查、維護管理及災害防救。
四、河川區域、區域排水設施範圍與海堤區域之管理、勘測、劃定及調整變更
    。
五、河川、區域排水與海堤工程之興辦、設計、用地取得、工務行政及監工。
六、其他有關防洪、排水與禦潮之規劃設計、治理及管理事項。

第三條
各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一人,職
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第四條
各分署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五條
各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六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