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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分署辦事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經人字第1120071636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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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
,特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分署長綜理分署署務,並指揮及監督所屬人員;副分署長襄助分署長處理分署
署務。

第三條
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工程之策劃及工程計畫之審議。
二、工程設計圖之審定及規範手冊之訂定。
三、公共建設計畫執行之督導及考核。
四、工程部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五、工程部門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六、工程部門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四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五條
本分署設下列科、室、中心:
一、計畫科。
二、品管科。
三、工務科。
四、水文科。
五、經管科。
六、養護科。
七、資產科。
八、秘書室。
九、人事室。
十、政風室。
十一、主計室。
十二、曾文水庫管理中心。
十三、阿公店水庫管理中心。
十四、牡丹水庫管理中心。
十五、高屏溪攔河堰管理中心。
十六、甲仙攔河堰管理中心。
十七、多元水資源管理中心。

第六條
計畫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水資源之調查、規劃、計畫擬訂及工程設計。
二、水資源相關研究之分析及彙整。
三、施政計畫、中長程施政計畫及特定案件之管制考核。
四、內部風險之控制。
五、委託服務計畫綜合業務之處理。
六、專業訓練、技術性書刊之出版及技術性法規之擬訂。
七、其他有關計畫事項。

第七條
品管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工程施工品質之檢驗及品質保證之管考。
二、工程之督導及查核。
三、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及生態檢核之執行。
四、施工階段環保及公害糾紛之協同處理。
五、工程品質管理、職業安全及環境保護之教育訓練。
六、工程品質檢驗技術之研究。
七、工程品質管理相關規範之訂修。
八、其他有關工程品管事項。

第八條
工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工程施工計畫之編擬及管考。
二、工程採購之招標、訂約及驗收。
三、工程保險、保固及一般工務行政之處理。
四、水資源開發工程之監造。
五、工程施工技術及工務行政之教育訓練。
六、工程施工技術之研究。
七、其他有關工務事項。

第九條
水文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水文之觀測及資料管理。
二、水文分析系統之規劃、建置、管理及維護。
三、資訊系統、資訊安全與資訊設備之規劃、建置、管理及維護。
四、其他有關水文事項。

第十條
經管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標的用水之分配及調度。
二、抗旱因應及停灌之補償。
三、水資源供應合約之訂定及收費。
四、用水計畫書之審查及節約用水政策之執行。
五、地面水(含溫泉)水權之申請登記及管理。
六、環境教育場所之建置及教育訓練之推動。
七、其他有關經管事項。

第十一條
養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水庫安全之檢查及評估、水庫運用及水門操作相關規定之訂修。
二、水庫設施之安全監測、維護及更新改善之督導。
三、區域水庫蓄水範圍之初審及現勘。
四、轄管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之督導。
五、水庫清淤之督導與緊急應變之處理及督導。
六、水庫水質之調查檢測。
七、保育回饋與公益支出之推動及查核、水資源作業基金預算之控管。
八、水庫整備演練綜合事項之處理。
九、水源保育社區之輔導及推廣。
十、其他有關養護事項。

第十二條
資產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工程用地之清查及取得。
二、公有土地之管理、占用處理、利用、收益及處分。
三、土地使用計畫之編定及變更。
四、資產與基金之管理及資金調度。
五、國家賠償之處理。
六、財產之管理、清查及處分後續處理。
七、其他有關資產事項。

第十三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及執行。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科、室、中心事項。

第十四條
人事室掌理本分署人事事項。

第十五條
政風室掌理本分署政風事項。

第十六條
主計室掌理本分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七條
各水庫管理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水庫之營運管理。
二、水庫設施之安全監測、維護、更新改善及整備。
三、水庫蓄水範圍之使用管理及污染防治、水庫泥砂之監測及濁度應變事項。
四、水庫蓄水範圍之保育與治理及水庫清淤之執行。
五、水庫之緊急應變作業。
六、園區之使用維護與觀光業務之推動及執行。
七、水文觀測與警報系統之維護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水庫管理事項。

第十八條
多元水資源管理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海水淡化廠與新興水資源設施之興建、營運及管理。
二、海水淡化廠與新興水資源之維護及更新改善。
三、海淡水與新興水資源之水質與水量監測及異常排除。
四、海淡水與新興水資源供應契約之訂定及收費。
五、海水淡化廠與新興水資源之緊急應變作業。
六、民眾陳情案件之會勘處理。
七、其他有關多元水資源事項。

第十九條
本分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