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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處務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9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經人字第1120070704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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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
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二條
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中心業務。

第三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四條
本中心設下列組、室:
一、區域地質組,分四科辦事。
二、應用地質組,分四科辦事。
三、資源地質組,分四科辦事。
四、礦務行政組,分四科辦事。
五、礦場保安組,分五科辦事。
六、土石管理組,分三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第五條
區域地質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區域地質調查與觀測之策劃及執行。
二、海洋地質調查之規劃及執行。
三、地層與地質構造調查之規劃及執行。
四、火山活動與活動斷層觀測之規劃及執行。
五、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與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與廢止之規劃及執
    行。
六、區域地質圖與活動斷層分布圖測製及更新之規劃及執行。
七、區域地質之調查、試驗與研究方法、技術改進及合作交流。
八、其他有關區域地質事項。

第六條
應用地質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應用地質調查與觀測之策劃及執行。
二、山崩與地滑、潛在大規模崩塌及土壤液化之調查與觀測技術發展應用之規
    劃及執行。
三、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與廢止之規劃及執行。
四、環境地質圖與土壤液化潛勢分布圖測製及更新之規劃及執行。
五、地質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擬議。
六、地質調查制度之研擬、協調及管理。
七、地質施政計畫之策劃、研擬、協調及督導。
八、應用地質之調查、試驗與研究方法、技術改進及合作交流。
九、其他有關應用地質事項。

第七條
資源地質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資源地質調查與觀測之策劃及執行。
二、地下水、能源與礦產資源地質調查之規劃及執行。
三、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與廢止之規劃及執行。
四、地質資料庫之建置與管理、地質資訊化與流通之規劃及執行。
五、全國地質資料蒐集、建置、管理及供應之策劃及執行。
六、資源地質之調查、試驗與研究方法、技術改進及合作交流。
七、其他有關資源地質事項。

第八條
礦務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礦業政策之規劃、研訂及推動。
二、礦業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擬議。
三、礦業管理相關計畫之規劃及推動。
四、礦業權相關業務之執行及管理。
五、礦業用地相關業務之執行及管理。
六、礦業權費與礦產權利金之徵收及催收。
七、礦業簿之收報及查核。
八、礦業資料之蒐集、查核、統計及開放。
九、涉外礦業事務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礦務行政事項。

第九條
礦場保安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礦場安全管理政策之規劃、研訂及推動。
二、礦場安全管理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擬議。
三、礦場安全監督檢查、礦場安全相關計畫之規劃及執行。
四、礦場災害預防及違反礦場安全法事件之督導改善。
五、礦場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研訂、礦場緊急應變體系與整備措施之協調及督
    導。
六、礦場安全管理組織之審定及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之培訓。
七、礦場災變之調查與鑑定。
八、礦業文化資產保存之規劃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礦場保安管理事項。

第十條
土石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砂石開發供應與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政策之規劃、研訂及推動。
二、土石採取與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擬議。
三、土石資源之調查與規劃、土石採取專區之籌設、劃設、營運、管理及督導
    。
四、土石採取及取締盜濫採土石業務之督導。
五、砂石碎解洗選場管理業務之督導。
六、砂石產銷之調查統計、供需調節措施之研擬及執行。
七、火藥庫之設置核准、安全設施監督檢查及管理。
八、事業用爆炸物之申請使用及管理。
九、事業用爆炸物管理人員之訓練及遴用。
十、其他有關土石管理及事業用爆炸物管理事項。

第十一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中心施政計畫之研擬、協調及管考。
二、業務會報、議事列管及綜合彙整業務。
三、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四、國會聯絡、新聞聯繫及發布。
五、營繕、採購、辦公廳舍安全及設施之維護管理。
六、出納、財物、車輛及其他事務管理。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八、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十二條
人事室掌理本中心人事事項。

第十三條
政風室掌理本中心政風事項。

第十四條
主計室掌理本中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五條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十六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