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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處務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9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經人字第1120070704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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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
程。

第二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三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四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企劃組,分五科辦事。
二、標準組,分五科辦事。
三、檢驗行政組,分六科辦事。
四、檢驗技術組,分六科辦事。
五、度量衡行政組,分三科辦事。
六、度量衡技術組,分三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八、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分三科辦事。
十一、資訊室。
十二、法務室。

第五條
綜合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商品市場監督管理法規之制(訂)定、修正、解釋之擬議與相關措施之規
    劃及宣導。
二、商品驗證工廠之檢查、品質管理驗證機構之認可、登錄及監督管理。
三、本局國際與兩岸交流合作事務之綜合企劃、協調聯繫及推動。
四、消費品安全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宣導。
五、本局政策方針、施政計畫之研擬、推動及考核。
六、商品標示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擬議與相關措施之規劃、推動
    及宣導。
七、其他有關綜合企劃事項。

第六條
標準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標準相關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擬議。
二、正字標記制度之研究、規劃、管理及推動。
三、國家標準之研訂、廢止、確認、國際標準調和及解釋。
四、標準化國際事務之研究、規劃及推動。
五、民間團體等參與國內外標準化活動之輔導獎勵。
六、標準資料、圖書與期刊之蒐集及服務。
七、其他有關國家標準事項。

第七條
檢驗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商品檢驗法與其施行細則以外商品檢驗行政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解
    釋之擬議。
二、國內產銷與輸出、輸入應施檢驗工商產品之檢驗技術行政管理、業務宣導
    及監督考核。
三、自願性產品驗證業務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四、外銷產品檢驗驗證制度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五、商品驗證機構與指定試驗室之認可、登錄及監督管理。
六、驗證專業人員之訓練核可及考核管理。
七、商品檢驗國際事務之交流合作及推動。
八、商品市場監督管理相關措施之推動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商品檢驗行政事項。

第八條
檢驗技術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內產銷與輸出、輸入工商產品之商品檢驗、技術規劃及開發。
二、國內產銷與輸出、輸入工商產品之專業實驗室管理及維持。
三、國內產銷、輸出及輸入工商產品之商品驗證機構運作。
四、國內產銷、輸出及輸入工商產品之商品安全性鑑定。
五、其他有關商品檢驗技術事項。

第九條
度量衡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度量衡相關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擬議。
二、度量衡營業制度規劃與管理及法定度量衡單位推動。
三、國家度量衡標準之研究、建立、維持、保管、服務、劃一及實驗室監督管
    理。
四、法定度量衡器型式認證與指定實驗室、自行檢定、委託檢定機構之監督及
    管理。
五、計量技術人員制度之規劃及管理。
六、科學與產業量測計畫之規劃、管理及應用。
七、符合國際規範與發展趨勢認證環境之建構及推動。
八、度量衡、認證國際事務之交流合作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度量衡行政管理事項。

第十條
度量衡技術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度量衡器型式之認證及技術開發。
二、度量衡器之檢定、技術規劃及開發。
三、度量衡器之檢查計畫擬訂及執行。
四、度量衡器之市場監督計畫擬訂及執行。
五、度量衡器準確度糾紛之鑑定。
六、建立及維持校正實驗室運作。
七、其他有關度量衡技術事項。

第十一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十二條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第十三條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第十四條
主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五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與所屬機關資訊應用服務之策略規劃及協調推動。
二、本局與所屬機關資訊應用系統與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建置、推動及管理
    。
三、本局與所屬機關網路架構與資通安全之規劃、建置及管理。
四、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第十六條
法務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商品檢驗法與其施行細則之修正及解釋之擬議。
二、行政救濟及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三、本局主管業務涉及法規之審議。
四、法規資料之蒐集、建立及研究。
五、其他有關訴願及法制事項。

第十七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十八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