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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處務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9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經人字第1120070704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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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二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三條
總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重大工程之策劃及工程計畫之審議。
二、重要工程設計圖之審定及規範手冊之訂定。
三、公共建設計畫之審議、督導及考核。
四、重要工程部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五、工程部門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六、工程部門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七、其他工程技術督導及交辦事項。

第四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五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企劃組,分四科辦事。
二、水源經營組,分五科辦事。
三、河川海岸組,分五科辦事。
四、水利行政組,分四科辦事。
五、保育事業組,分四科辦事。
六、水文技術組,分三科辦事。
七、水利防災組,分三科辦事。
八、工程事務組,分四科辦事。
九、土地管理組,分三科辦事。
十、秘書室,分四科辦事。
十一、人事室,分三科辦事。
十二、政風室。
十三、主計室,分三科辦事。
十四、資訊室。

第六條
綜合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水利政策、組織、制度與相關事項之策劃、擬訂、推動及彙辦。
二、水領域因應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策略之擬訂及推動。
三、水利法與水利法施行細則之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擬議、其他部會法
    規影響水利業務推動之彙辦及分析。
四、國土及其相關計畫之會審、水利志工與團體之指導及推動。
五、本署國際合作、交流事務之推動與出國計畫之規劃及推動。
六、水利教育、宣導計畫之推動、執行與知識之管理及出版。
七、水利科技發展計畫之擬訂、規劃及管考。
八、本署施政計畫之研擬及成果彙辦。
九、其他有關綜合企劃事項。

第七條
水源經營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水資源經理基本計畫之策劃、擬訂、推動及督導。
二、水資源、自來水工程計畫之擬訂、推動及督導。
三、水資源作業基金制度、規範之擬訂與收支運用之審核及督導。
四、引水、蓄水建造物檢查、安全評估與水庫整備維護計畫之推動及督導。
五、水庫蓄水範圍之許可及管理。
六、用水計畫之審議、查核及督導。
七、全國水資源情勢分析、各標的用水調度、協調及用水爭議之協調。
八、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與其相關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擬議;再
    生水供需媒合、多元水資源開發利用制度之擬訂、推動及督導。
九、水權管理制度、規範與計畫之擬訂、推動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水源經營事項。

第八條
河川海岸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河川治理、區域排水與海岸防護規劃之擬訂、推動及督導。
二、河川治理計畫與區域排水治理計畫之審議、公告、海岸防護計畫之審議(
    核轉)及水道治理計畫線與用地範圍線之審議、公告與相關規範之擬訂、
    推動及督導。
三、河川區域、區域排水設施範圍與海堤區域之審議、公告及督導。
四、河川治理工程、區域排水治理工程、海岸防護工程與其環境營造計畫之擬
    訂、推動及督導。
五、海堤、河防建造物、區域排水設施、養護(歲修)工程計畫與復建計畫之
    擬訂、推動及督導。
六、水門、抽水站歲修、養護與維護管理計畫、防水與洩水建造物檢查及安全
    評估技術規範之擬訂、推動及督導。
七、直轄市、縣(市)管河防建造物、排水設施復建計畫之審議(核)。
八、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制度之擬訂、推動、協調及督導。
九、其他有關河川海岸事項。

第九條
水利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河川區域揚塵防治之策劃、擬訂、提報及推動。
二、河川、排水與海堤管理制度、規範與計畫之擬訂、推動及督導。
三、河川、排水與海堤之土石疏濬採取制度規範及計畫、水利建造物建造、改
    造與拆除申請作業規範之擬訂、推動及督導。
四、鑿井業務管理制度規範與計畫、地下水保育策略與計畫之擬訂、推動及督
    導。
五、地層下陷防治計畫之擬訂、推動及督導。
六、本署主管法規之研究、整理、編纂、諮詢與相關案件之協助及彙辦。
七、本署主管法規命令、行政規則之審訂及發布或下達之相關法制業務。
八、河川、排水、海堤管理與地下水管制相關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解釋
    之擬議。
九、河川、排水與海堤管理及巡守人員教育訓練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水利行政事項。

第十條
保育事業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自來水法、溫泉法與其相關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擬議。
二、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保育與回饋制度及溫泉資源保育、管理與技術之擬
    訂、推動及督導。
三、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公告、變更之審議及督導。
四、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之擬訂、推動及督導。
五、自來水給水動員演訓、自來水管承裝商、技工與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考驗
    管理業務之擬訂、推動及督導。
六、節約用水策略與水庫蓄水範圍保育實施計畫之擬訂、推動、督導;省水標
    章之推廣及督導。
七、耗水費開徵制度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保育事業事項。

第十一條
水文技術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地面水、地下水及近海水文站網之督導。
二、水文研究分析及審查。
三、地面水與近海水文資訊之分析、利用及河川警戒水位之擬訂。
四、水利產業(海淡水、再生水、微(小)水力與水域型太陽能光電等)發展
    策略與輔導之擬訂及推動。
五、水利產業技術創新研發與企業合作策略之擬訂、推動及督導。
六、本署與所屬機關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與應用環境之規劃及協調推動。
七、水利空間科技、地理資訊、營運管理技術與標準之訂定、資訊蒐集、系統
    之建置及管理。
八、水利資料與圖資之數位化、水利大數據服務及資訊公開規劃、建置、推動
    及管理。
九、水利智慧系統核心技術之研究發展、水利數位創新科技、前瞻技術導入與
    應用策略之規劃及協調推動。
十、其他有關水文技術事項。

第十二條
水利防災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水利防災制度與規範之擬訂及推動。
二、水(旱)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擬訂、水利防災技術研究發展之規劃及執
    行。
三、水利防災教育訓練之推動與所屬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防汛器材檢
    查、整備及演練之督導。
四、水利防災預警系統之建置及維護。
五、水利災害緊急應變體系、應變作業之規劃與執行、因應複合型災害引發水
    災之應變規劃及配合複合型災害應變作業之執行。
六、人工增雨作業之執行。
七、全台淹水潛勢圖之繪製、公開及更新。
八、水(旱)災害統計彙整及防災年報彙編。
九、其他有關水利防災事項。

第十三條
工程事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水利工程施工技術、施工規範、工程品質管理與檢(試)驗制度之擬訂、
    推動及督導。
二、水利工程工務行政制度、工程採購招標文件及工程契約之擬訂。
三、水利工程採購招標、履約管理、履約爭議、驗收、決算及工程移交之處理
    。
四、水利工程工務行政、工程進度、工程品質、職業安全衛生、職業災害防止
    與專案管理制度、規範、標準作業程序、環境保護、生態保育事項之擬訂
    及督導。
五、水利工程物價指數調整、營造保險等制度之檢討、擬訂、推動及督導。
六、水利工程技師業務之輔導。
七、本署施政計畫之管制、考核及協調。
八、水利工程減碳計畫之擬訂、推動及督導。
九、其他有關工程管理事項。

第十四條
土地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水利用地徵收、價購、撥用等取得之協調及督導。
二、安置計畫之配合執行與水利用地取得之作業流程檢討及調整。
三、河川私有地處理計畫之擬訂及清查處理。
四、水利用地產權列管、統計、報廢、供撥、公用土地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
    接管等土地管理之行政事務規範推動及審核督導。
五、河川、排水空間之休閒場地認養及維護管理。
六、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計畫之水利用地變更及彙辦。
七、水利地重劃之研擬。
八、水利用地植樹固碳計畫之擬訂、推動及督導。
九、其他有關土地管理事項。

第十五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及執行。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十六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第十七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第十八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九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署與所屬機關網路架構、資通安全之規劃、建置及管理。
二、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第二十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二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