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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區域服務處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9 月 23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中企輔字第1120201164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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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強服務區域業者,於中部
    及南部地區分別設置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中區服務處、經濟部中小及
    新創企業署南區服務處(以下簡稱區域服務處)。
二、區域服務處轄區範圍如下:
    (一)中區服務處:苗栗、臺中、彰化、南投、雲林等縣市。
    (二)南區服務處:嘉義、臺南、高雄、屏東、臺東、澎湖等縣市。
三、區域服務處任務:
    (一)受理工商業及民眾陳情、諮詢、申請案件。
    (二)協助提供工商業所需改善銷售、生產技術、經營管理、財務結構等輔
        導事項。
    (三)協調整合轄區內各縣市政府中小企業服務中心之輔導及服務工作。
    (四)規劃或協助辦理區域性工商座談、講習、訓練、觀摩等活動。
    (五)配合行政院區域聯合服務中心工商組相關業務及應辦事項。
    (六)其他交辦服務事項。
四、各區域服務處置主任一人,綜理服務處業務,由本署指派適當人員兼任,
    並置副主任一人及約聘僱人員若干人,由本署視業務需要就現有員額派充
    或調兼。
五、各區域服務處為整合及協調有關工商業及民眾之輔導服務工作,得視業務
    需要,商請經濟部所屬機關調兼所需人力,必要時得簽報經濟部核定。
六、區域服務處調兼人員由本職機關支薪。
七、區域服務處所需經費由本署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