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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國際貿易局圖書資料購置及管理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貿綜字第1120650436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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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局各單位因業務參考需要請購國內外出版之有關經貿書刊,均應事先填
    寫「圖書資料請購單」(如附件 1)陳奉核可後再交由秘書室事務科辦理
    訂閱或採購手續。
二、各單位請購之書刊均應先送本局經貿資料室(以下簡稱資料室)統一編號
    列管及編目分類,輸入電腦,再依規定由申請人具名借閱。
三、資料室已購置之書刊,除特殊之需要並經專案簽報核准者外,原則上各單
    位不得要求增購(訂)。
四、各單位請購之書刊,如需請本部各駐外單位代購者,得由請購單位於奉准
    後函請駐外單位墊款代訂,俟付款單據到局後始可撥款歸墊。
五、資料室書刊應指定專人管理,並定期將購置之新書書目公佈於局內網路。
六、資料室採開放式管理,查閱完畢請自動歸還原位,如需攜離資料室,應向
    管理人辦理借閱。
七、圖書借閱每人限借 10 冊,每次以 1  個月為限,借閱期間如有其他同仁
    急需使用時,資料室得以協調原借書人先行歸還。同一圖書如需續借須相
    隔 2  日,以供其他同仁優先借閱。
八、各單位因業務需要須長期參考之專業書刊或工具書,其經局長(或授權代
    理人)核准者,可自行保管,其借閱時間及冊數得不受前項限制,惟仍應
    依第二點規定辦理,並由各單位填具「圖書資料保管清單」(如附件 2)
    自行保管,一份抄送資料室,如有異動應通知該室。
九、前項各單位自行保管之專業書刊及工具書,於購置 5  年後解除列管。
十、借書人對所借之書刊,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任意毀(污)損或遺失,
    否則應照價賠償,必要時得由資料室通知秘書室(事務科)自借書人之次
    月薪津中扣還。
十一、借書人退、離職時,應將借閱之書刊歸還,否則得照價賠償。
十二、過期或版本老舊已失參考之書刊,得由管理人定期檢討報請淘汰或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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