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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投資審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經授審字第1125601698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部內各單位/經濟部投資審議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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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投資、技術合作及產業技術引進事宜,特
    設投資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華僑及外國人投資申請案件之審核。
    (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申請案件之審核。
    (三)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申請案件之審核。
    (四)對大陸地區投資申請案件之審核。
    (五)對大陸地區技術合作申請案件之審核。
    (六)國外投資及對港澳地區投資申請案件之審核。
    (七)對港澳地區技術合作申請案件之審核。
    (八)其他有關投資審議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其
    餘委員由下列人員兼任:
    (一)國家安全局副局長。
    (二)內政部次長。
    (三)外交部次長。
    (四)國防部副部長。
    (五)財政部次長。
    (六)交通部次長。
    (七)勞動部次長。
    (八)農業部次長。
    (九)衛生福利部次長。
    (十)文化部次長。
    (十一)環境部次長。
    (十二)數位發展部次長。
    (十三)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四)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五)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七)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十八)中央銀行副總裁。
    (十九)其他相關機關(構)副首長或單位代表,視需要聘任。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會業務,由本部投資審議司司
    長兼任;並置副執行秘書一人襄助,由本部投資審議司副司長兼任;本會
    幕僚作業,由本部投資審議司負責辦理。
五、本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
    ;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或指派執行秘書代理之;由機
    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人員代表出席。
六、本會會議召開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其他有關機關或專家於開會時出(列
    )席提供諮詢或報告。
七、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