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投資、技術合作及產業技術引進事宜,特
設投資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華僑及外國人投資申請案件之審核。
(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申請案件之審核。
(三)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申請案件之審核。
(四)對大陸地區投資申請案件之審核。
(五)對大陸地區技術合作申請案件之審核。
(六)國外投資及對港澳地區投資申請案件之審核。
(七)對港澳地區技術合作申請案件之審核。
(八)其他有關投資審議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其
餘委員由下列人員兼任:
(一)國家安全局副局長。
(二)內政部次長。
(三)外交部次長。
(四)國防部副部長。
(五)財政部次長。
(六)交通部次長。
(七)勞動部次長。
(八)農業部次長。
(九)衛生福利部次長。
(十)文化部次長。
(十一)環境部次長。
(十二)數位發展部次長。
(十三)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四)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五)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七)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十八)中央銀行副總裁。
(十九)其他相關機關(構)副首長或單位代表,視需要聘任。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會業務,由本部投資審議司司
長兼任;並置副執行秘書一人襄助,由本部投資審議司副司長兼任;本會
幕僚作業,由本部投資審議司負責辦理。
五、本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
;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或指派執行秘書代理之;由機
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人員代表出席。
六、本會會議召開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其他有關機關或專家於開會時出(列
)席提供諮詢或報告。
七、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