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經濟法規審議及適用疑義研議之完善,提
升法制作業品質,設法規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一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部長指定次長一人兼
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經濟法制司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部長就本
部有關人員派兼或就專家學者聘兼之。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三、本小組委員原則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
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小組視業務需要不定期舉行委員會議,並得由委員以書面方式提供諮詢
意見。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業務;本小組之幕僚
作業由本部經濟法制司辦理。
六、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