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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綜合企劃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貿人字第1120850589A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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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業務發展需要,及配合政府經
    貿政策,特設置綜合企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辦理本局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及成果報告事項。
    (二)辦理管考相關業務事項。
    (三)辦理立法委員書面質詢及監察委員視察、糾正事項。
    (四)瓣理行政革新、為民服務及提升行政效率事項。
    (五)辦理本部及本局業務會報指示事項之追蹤事項。
    (六)辦理各項經貿資料統計分析事項。
    (七)辦理國內經貿情勢之研判與分析事項。
    (八)其他有關綜合業務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指派副局長兼任之,置副主任委員一人
    ,由本局局長指派之。
四、本會置委員若干人,由本局局長指派相關業務人員兼任之。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二人、科長二至三人、經辦業務人員十
    八人至二十一人,均由本局員額內調兼之。
六、本會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舉行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
    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