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貫徹考試用人及本公平、公正、公開程序辦理本局(含推廣貿易基金)
已納入年度預算員額之新進聘僱人員甄選,特訂定本原則。
二、遴選小組組成:
本局各單位聘僱人員職務出缺,應由出缺單位主管擔任召集人並組成 3
至 5 人遴選小組,小組成員由出缺單位主管聘任之,其組成至少應有 1
/3 以上為外聘專業人員或他單位主管級人員,人事室並應配合辦理出缺
職務甄選公告、錄取通知等相關事務工作。
三、甄選程序:
(一)甄選公告:
新進聘僱人員甄選職缺及徵才資訊,應刊登於本局網站及行政院人事
行政局「事求人」網站公告之,自公告開始至報名截止日止,期間不
得少於 5 日(含例假日)。
(二)擇優甄試條件:
各單位依職缺工作內容及所需知能,參酌下列項目按比例擇優通知初
審合格人員參加甄試:
1.學歷:與擬任工作性質相關之學歷,並以較高學歷者優先為原則。
2.證照:有工作技能相關之證照者為優先。
3.工作經歷:相關工作經歷之年資區分優先順序。
4.工作表現:如獎懲及考核優劣事蹟區分優先順序。
5.語文檢定:通過英文檢定一定等級以上者為優先。
6.其他:如依單位自辦之筆試成績區分優先順序等。
(三)擇優參加甄試人數比例:
各單位依甄選公告條件初審之合格人數,應按下述比例擇優通知應徵
者參加甄選(計算未滿 1 人者不計),但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
障法」或「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規定進用之職缺,得僅擇優通知初
審合格且具該身分應徵者參加甄試:
┌────────────┬──────────────┐
│初審合格人數 │擇優通知參加甄選比例 │
├────────────┼──────────────┤
│5 人以下 │全數 │
├────────────┼──────────────┤
│6 人以上,10 人以下 │至少 5 人 │
├────────────┼──────────────┤
│11 人以上,30 人以下 │擇優通知 1 / 3 比例人數,但│
│ │至少 5 人 │
├────────────┼──────────────┤
│31 人以上,50 人以下 │至少擇優通知 1/4 比例人數 │
├────────────┼──────────────┤
│51 人以上,100人 以下 │至少擇優通知 1/6 比例人數 │
├────────────┼──────────────┤
│101 人以上,150 人以下 │至少擇優通知 1/7 比例人數 │
├────────────┼──────────────┤
│151 人以上,200 人以下 │至少擇優通知 1/8 比例人數 │
├────────────┼──────────────┤
│201 人以上 │至少擇優通知 1/10 比例人數│
├────────────┴──────────────┤
│擇優通知比例人數,採無條件捨去法,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
│。如錄取人數為 2 人以上者,初審合格人數 10 人以下,全│
│數通知參加甄選作業。如初審合格人數 11 人以上者,請依上│
│開比例酌增參加甄選人數。 │
└───────────────────────────┘
(四)甄選方式:
1.新進聘僱人員甄選應採二種以上之測驗方式綜合考評,其中筆試列
為必試項目(應列入總分計算,亦可列為擇優通知之資格考,其所
占比例不得少於40﹪),另得採口試、實作等其他方式辦理(至少
擇一方式),由遴選小組視需要推薦筆試、口試、實作委員,密送
單位主管或由其指定專人擇聘之,必要時並得遴聘局外專家學者擔
任命題或評分委員。
2.各單位辦理聘僱人員甄選時,應建立明確之評分基準與紀錄。口試
或實作之評分,應設最高、最低標準分數,高於最高標準、低於最
低標準或評分有變更時,評分委員應敘明理由,並簽名負責。
四、迴避與保密:
(一)遴選小組委員及筆試、口試、實作委員應確實保密,其本人或配偶、
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報名應試
,應依本原則規定迴避之。委員與報名參加甄選者曾有師生、同學關
係者,亦屬應行迴避之對象,並不得擔任命題、評分工作。
(二)甄試命題、製(印)卷及協助工作人員均應確實保密,必要時並得進
行隔離作業。
六、經費:
辦理聘僱人員甄選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七、本原則未盡事宜,悉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
人員僱用辦法」及相關人事法令等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