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土石採取法第十二條。
一、陸上土石採取測量應依下列方式測定之:
(一)申請區域之位置界限及高程應經實測,申請區界點採用衛星定位測量
、三角測量、三邊測量、精密導線測量、水準測量或其他同等成果精
度之測量方式為之,其測量精度應符合加密控制測量相關規範。
(二)縱橫坐標計算以數值法戶地測量之縱橫坐標,計算至毫米止。
(三)面積之計算方法依實測成果資料以數值法界址點坐標計算之,以公頃
為單位,採四捨五入法計算至平方公尺為止。
(四)申請區域地形測量可採用地面測量、航空攝影、光達或同等精度之測
量方式,其成果精度應符合一千分之一數值航測地形圖測製作業規定
。
二、河川、水域及濱海土石採取測量應依下列方式測定之:
申請區域之位置界限、高程測量及採取深度之測量方式以及面積之計算方
法依陸上土石採取測量方式為之。採取深度、高程之測量得依水利主管機
關原設於堤岸上控制點之坐標值及高程值引測。
三、海域土石採取測量應依下列方式測定之:
(一)申請區域之位置界限,採用衛星定位測量方式測定。
(二)高程測量及採取深度量測,得由採砂船或傳統船隻配備測深儀、聲納
或其他測深設備配合潛水員入海施測。
(三)面積之計算方法依實測成果資料計算之,以公頃為單位,採四捨五入
法計算至平方公尺為止。
(四)申請區域地形測量可採用地面測量、航空攝影、光達或同等精度之測
量方式,其成果精度應符合一千分之一數值航測地形圖測製作業規定
。
四、本要點之測量結果,應依國土測繪法之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之測量基準及
參考坐標系統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