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具互連協定無風管空氣調節機節能標章驗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
試驗條件與方法、能源效率基準及通訊功能驗證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3615、CNS 14464 及 CNS 1
6014 規定,且額定冷氣能力為 71kW 以下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
依據 CNS 3615 規定試驗其冷氣季節性能因數(Cooling Seasonal
Performance Factor,以下簡稱 CSPF )。
(三)具互連協定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能源效率基準:
能源效率基準須符合最新公告實施「無風管空氣調節機節能標章能源
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四)共通性要求
CSPF 實測值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
(五)通訊功能驗證要求
1.室內機具備智慧控制通訊介面,且符合 CNS 16014 規定。
2.檢附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依據 CNS 17025 認證之實驗室出
具符合 CNS 16014 測試報告,內容應包含電源控制功能、運轉模
式功能、溫度設定功能及室內溫度顯示功能之智慧通訊服務功能。
3.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型號須加註「具通訊埠」之文字,具通訊埠係
指具備符合 CNS 16014 之智慧家電通訊介面規格。
二、具互連協定無風管空氣調節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標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前款使用者若為代理商時,製造商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
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 CSPF 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