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產業發展業務,特設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產業發展政策規劃及法規研擬。
二、產業管理、輔導、監督、協調及統籌配合。
三、產業創新、研發、改善、行銷與推廣之獎勵、補助及輔導。
四、產業永續、減碳調適、環境改善、產業安全衛生、資源循環與再生及工廠
管理之輔導。
五、軍、公、民工業配合與工業動員研議及協調。
六、產業合作及投資。
七、產業人才培訓。
八、其他有關產業發展事項。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
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