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國際貿易業務,特設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際貿易政策規劃及法規研擬。
二、國際貿易合作、參與國際經貿組織、經貿協定與禮賓作業之推動及執行。
三、貿易推廣與會展產業政策規劃及執行。
四、貿易障礙之調查與排除、外國對我國貿易救濟之因應及爭端案件之處理。
五、國際貿易情勢蒐集、分析。
六、貨品輸出入管理及貿易安全管控。
七、貨品分類、原產地證明書及出進口廠商登記管理。
八、貨品進口救濟案件之調查及反傾銷稅、平衡稅案件之產業損害調查。
九、其他有關國際貿易事項。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
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