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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組織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6 月 07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6791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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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商業發展業務,特設商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商業發展政策規劃及法規研擬。
二、商業管理、輔導、監督、協調及統籌配合。
三、商業服務業創新、研發、減碳調適、行銷與推廣之獎勵、補助及輔導。
四、商業服務業國際合作交流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公司、有限合夥名稱與所營事業預查、登記及管理。
六、零售市場之規劃、推動、輔導及管理。
七、商工行政資料管理及服務。
八、其他有關商業服務業發展及行政事項。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
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