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支用財政部依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
資訊蒐集及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民參獎勵金要點)核發之獎勵
金事宜,爰依據民參獎勵金要點第二十點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對象為本部各機關(單位)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以下
簡稱民參案件)且符合民參獎勵金要點者。
三、本部核發各機關(單位)之獎勵金應專款專用,由各該機關(單位)專責
單位列帳控管,其運用應依民參獎勵金要點第十七點至第十九點規定辦理
。
四、本部核發各機關(單位)獎勵金之數額,以財政部當年度實際核發之個案
獎勵金核列數及依考核成績等第頒發之獎勵金為原則;如同一案件執行機
關(單位)有二個以上,獎勵金則均分之。
五、各機關(單位)獎勵金之使用,應依本部實際核發之獎勵金數額擬具支用
計畫,包含計畫目的、計畫內容、申請程序、辦理期程、專款列帳控管說
明、運用於辦理民參案件事項說明、運用於團體或個人獎金支用說明、其
他本部通知事項等,經各機關(單位)核定後報本部備查。
各機關(單位)應依本部通知期限將獎勵金支用情形報本部備查。
六、各機關(單位)應組成五人以上之審議小組進行上開支用計畫之審議,審
議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低於百分之四十;由機關首長(單位主管)指
派人員擔任委員,並指派主管級以上人員一人為召集人,綜理審議事宜;
審議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審議小組會議之進行,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獎勵金發給之額度、對象及名額應本公平公開原則,按著有績效人員實際
參與及貢獻程度等覈實審議後給予,並應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執行
重大專案獎勵要點規定辦理。
七、民參案件自簽約日起算三年內終止或解除投資契約者,獎勵金之繳回依民
參獎勵金要點第十五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