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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新店辦公區停車場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9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經水秘字第1120802345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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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有效管理本署新店辦公區(以下簡稱停
    車場),確保良好停車環境及員工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停車場提供本署現職員工、約聘僱、臨時人員、勞務承攬人力(以下簡稱
    同仁)及公務車使用。
三、停車場位置:本署新店辦公區水工大樓地下一樓停車場。
四、車輛種類:腳踏車、機車、小型車、公務車。
五、停車場使用區域劃分及收費標準如下:
    (一)汽車停車場:採固定停車位供公務車及同仁停用,由本署秘書室扣除
        公務車停車位後,依抽籤排定同仁停放位置,每一停車格按月收費新
        臺幣四百元(公務車除外)。身心障礙優先享有停車權。
    (二)機車停車場:免收費。
    (三)腳踏車停車場:免收費。
六、開放時間每日上午七時至下午七時止,以不停放過夜為原則,特殊情形不
    在此限(公差、防汛值勤…等)。
七、申領汽車停車證之人員須檢附本人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以登記同仁本人
    或配偶之車輛為限)影本各一份,向本署秘書室二科申請;經檢視符合者
    ,由本署秘書室二科分別鍵入車牌辨識系統及造冊管理,並提供保全人員
    查對使用。
    停車場使用由本署秘書室二科負責,並統籌辦理汽車停車位抽籤、鍵入停
    車場管理系統及註銷。
八、停車費收繳作業:
    (一)停車費除勞務承攬人力另行通知繳交外,其餘同仁按月收費,於薪資
        中直接扣繳。
    (二)秘書室三科(出納)依繳庫作業規定解繳國庫。
    (三)停車費收費標準,由本署秘書室二科依據相關法令及視經濟部或財政
        部等機關收費變更情形簽報調整。
九、為配合停車費解繳國庫作業需要,因故停止使用停車位者,其當月所繳停
    車費概不發還,另請於每月十日前通知本署秘書室停止收取次月之停車費
    ,並註銷於車牌辨識系統資料;未於期限前通知者,不得要求退還已收取
    次月之停車費。
十、遵守事項
    (一)停車人應遵守停車場管理辦法,若有違反者,依停車場管理辦法處理
        。
    (二)車輛進出停車場時需遵循指標及限速行駛。
    (三)車輛應停在停車格內,不得任意停放車道及妨礙通行處。
    (四)停車場僅提供停放,對車輛及車內物品不負保管責任,若有損壞及遺
        失者,概不負責,地震、颱風及淹水等天災亦同。
    (五)將使用停車位轉租、分租、出租或以其他方法變相由他人使用者,經
        查證屬實,除立即終止停車權,註銷於車牌辨識系統資料,其當月已
        繳之停車費不得要求退還外,且一年內不得再行申領。
    (六)非身心障礙車輛,不得停放身心障礙專用停車格。違者,除貼單拍照
        登記外,並通知當事人移車或依規定拖車,拖車費用由違規停車人全
        額負責。
    (七)在本停車場發生事故,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解決,與本署無關。因停車
        人之故意或過失或無過失等,至失火毀損或污損或滅失本停車場設備
        或建築時,停車人應負賠償修復之責任。
    (八)本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使用,不負任何保管及損壞賠償之責。
    (九)本停車場禁止吸菸及洗車。
    (十)車輛如係經登記三次以上違規者,立即終止停車權,並註銷於停車場
        管理系統資料,其當月已繳之停車費不得要求退還,且半年內不得再
        行申領。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政府相關交通法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