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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4 03: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離岸風電地質與環境感知系統服務平臺資料提供及使用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4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經地礦字第1135910003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辦理離岸風電地質
    與環境感知系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本平臺)資料之提供使用,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本平臺資料,指本中心於網站建置之本平臺中,因業務職掌有
    償或無償取得或作成、持有享有著作財產權或得合法授權予第三人使用或
    開放之有關離岸風電海域地質調查資料及衍生之資料庫、檔案、訊息,包
    括文字、數據、圖片、影像、聲音、資料集等。
三、本平臺提供之海域地質調查資料,包含沉積物岩心採樣資料、電火花震測
    資料、底拖聲納資料、多頻道反射震測資料及海床攝影資料。
    前項提供之圖資可自行下載使用,提供各界調查、研究、分析、規劃之參
    考。但不得為法律證明文件或相關申辦依據。
四、使用本平臺提供之海域地質調查資料,應載明資料、數據及圖片來源。
五、如欲使用沉積物岩心樣本進行採樣分析,應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六、如欲使用本平臺海域地質調查原始資料,應填具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
    理中心離岸風電地質資料申請書(附件一),載明下列事項向本中心提出
    書面申請:
    (一)申請人身分資料。
    (二)申請資料項目及測線編號。
    (三)申請用途(載明是否供營利或學術目的、相關地區探勘及開發案場之
        規劃等)。
    (四)回饋方案及配合本中心資料公開條件(載明可回饋本中心之探測資料
        或成果)。
七、前點之申請經本中心審核通過後,申請人應與本中心簽署經濟部地質調查
    及礦業管理中心離岸風電地質資料授權使用協議書(附件二)。
八、政府機關為公務使用而申請使用本平臺海域地質調查原始資料,得免予提
    供回饋方案。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