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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修正「限制輸入貨品表」,增列CCC3824.99.99.42-2「以非燃燒方式吸入之產品,無論是否含尼古丁」等3項貨品號列及其輸入規定代號「111」,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3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經貿字第1125020045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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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貿易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一、為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
              款規定,類菸品及其組合元件不得輸入。配合前揭規定及管理
              需要,對類菸品及其組合元件予以管制,爰增列 CCC3824.99.
              99.42-2 「以非燃燒方式吸入之產品,無論是否含尼古丁」等
              3 項貨品號列及其輸入規定代號「111 (管制輸入)」。
          二、檢附貨品輸入規定變更明細表 1  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