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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虎尾潮韌性城鎮水岸縫合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3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經水河字第1131600677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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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順利推動虎尾潮韌性城鎮水岸縫合規劃
    設計暨監造案之總體規劃、工程設計及監造工作(以下簡稱本案工作),
    作為韌性城鎮水岸縫合示範區,特設虎尾潮韌性城鎮水岸縫合推動小組(
    以下簡稱本推動小組)。
二、本推動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督導本案工作的執行情形,並協助解決執行遭遇之困難。
    (二)跨機關協商事項。
    (三)其他推動事項。
三、本推動小組設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秘書各一人,由本署署長指派,
    並請下列機關(單位)指派至少一名專責代表組成之:
    (一)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二)農業部農田水利署雲林管理處(財務組、管理組)。
    (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四)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下水道工程分署。
    (五)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中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
    (六)雲林縣政府計畫處。
    (七)雲林縣政府水利處。
    (八)雲林縣政府工務處。
    (九)雲林縣政府城鄉發展處。
    (十)雲林縣政府文化觀光處。
    (十一)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雲嘉區處。
    (十三)雲林縣虎尾鎮公所。
    (十四)本署水利規劃分署。
    (十五)本署第五河川分署。
    (十六)本署工程事務組。
    (十七)本署土地管理組。
    (十八)本署水利行政組。
    (十九)本署綜合企劃組。
    (二十)本署秘書室。
    (二十一)本署主計室。
    (二十二)本署河川海岸組。
四、本推動小組幕僚作業,由本署河川海岸組辦理。
五、本推動小組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推動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
    代理主持。
    各機關(單位)所指派代表如因故無法出席會議,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六、本推動小組召開會議時,由本署第五河川分署說明本案工作之工作進度、
    規劃設計執行情形、用地取得、工程設計、監造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推動
    小組針對各項議題提供意見或邀請相關單位進行協商;必要時得邀請國內
    、外專家學者協助參與或交流合作。
七、本推動小組成員代表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專家學者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
    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支領必要費用。
八、本推動小組任務期程至本案工作結案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