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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訂定「應施檢驗濾(淨)水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經標三字第1123000033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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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使用安全,本局將「濾(淨)水器」商品
              列入應施檢驗品目。
          二、旨揭商品檢驗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濾(淨
              )水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