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貿易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五條。
公告事項:一、為減少紅檜等特定林產品遭盜伐出口,管制輸出確有必要,爰
公告增列 CCC4403.11.00.20-8 「紅檜(Chamaecyparis
formosensis) 、臺灣扁柏(Chamaecyparis obtusa var.
formosana) 、臺灣肖楠(Calocedrus macrolepis var.
formosana) 原木,不論是否去皮、去邊材或粗鋸角材,經油
漆、染色劑、木焦油或其他防腐劑處理者」等 14 項貨品號列
及其輸出規定代號「441」 或「456」 。
二、檢附貨品輸出規定變更明細表 1 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