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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修正「應施檢驗液化石油氣鋼瓶用開關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名稱並修正為「應施檢驗液化石油氣容器用閥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60 年 07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經標檢政字第1143000028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圖表附件: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液化石油氣容器用閥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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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
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使用安全,修正旨揭商品之檢驗規定,檢
驗方式修正為驗證登錄(型式試驗加工廠檢查)。
二、旨揭修正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液化石油氣
容器用閥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