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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修正「應施檢驗液化石油氣鋼瓶用開關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名稱並修正為「應施檢驗液化石油氣容器用閥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60 年 07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經標檢政字第1143000028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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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
      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使用安全,修正旨揭商品之檢驗規定,檢
              驗方式修正為驗證登錄(型式試驗加工廠檢查)。
          二、旨揭修正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液化石油氣
              容器用閥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