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項。
一、本費率所稱特定設施,指雲林離島式基礎產業園區新興區(以下簡稱新興
區)東二區西、北側臨時海堤;所稱特定設施維護費,指經濟部雲林離島
式基礎產業園區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為維護特定設施所需之費
用;所稱區內各使用人,指新興區之土地承購人或承租人。
二、特定設施維護費收取對象:區內各使用人。
三、特定設施維護費費率及計收基準:
(一)區內各使用人應繳特定設施維護費=區內各使用人土地面積( m2
)×
單位面積費率
單位面積費率=【(總和費用×1.0926)÷已租售面積( m2
)】
(二)費率說明:
1.總和費用:特定設施之安全改善工程費與維護費用及土地管理費用
之總和。
(1) 特定設施之安全改善工程費:特定設施之功能係保護堤後填地
料源不被淘刷。因堤頂高程允許越波設計,為避免冬季季風或
颱風產生較高之波浪越波,造成堤後設施損壞等情事發生之堤
防加固工程費用。
(2) 特定設施之維護費用:堤防加固工程堤頂方塊移吊調整之維護
工作費用。
(3) 特定設施之土地管理費用:依每年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
部代理各機關、學校辦理之「警衛勤務」採購共同供應契約金
額核算之費用。
2.已租售面積:新興區已租售土地面積總和。
3.區內各使用人土地面積:依土地使用同意書或租賃契約書登載之面
積。
4.基於政府輔導廠商立場,為提昇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營運績效,
以確保特定設施維持功能運作,特定設施維護費收入計算以能反映
服務中心對特定設施存續期間所需投入成本回收為原則,經核算費
率為每年總和費用×1.0926。
四、服務中心應於每年一月五日前,向區內各使用人寄發前一年特定設施維護
費繳款通知單,區內各使用人應於當月底前繳納前一年特定設施維護費。
屆期不繳納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
額,以應納費額之百分之十五為限。
五、每年收取之特定設施維護費,得以前一年特定設施維護費為基準,按行政
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