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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研究機構創業潛力獎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經技字第1120242478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部內各單位/經濟部產業技術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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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建構具企業家精神及導入商業思維之科技專案研發環境,經濟部(以下
    簡稱本部)設置創業潛力獎(以下簡稱本奬),鼓勵執行本部科技專案計
    畫人員積極運用科專成果進行創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獎之相關執行作業,由本部產業技術司辦理(以下簡稱主辦單位)。
三、參選本獎者,應為依據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
    辦法補助計畫之計畫參與人員;參選條件、評審方式及奬勵名額另公告之
    。
四、本部為辦理本獎之評選,應成立評審小組。
    前項評審小組置委員七人至九人,並由本部產業技術司司長擔任召集人;
    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構)代表、學者或專家聘兼之。
    前項委員均為無給職。
五、評審小組委員於聘任期間,或聘任前三年內與參賽團隊所屬之法人有僱傭
    、委任或代理關係者,應即自行辭職或由本部予以解聘;有其他情形而有
    不能公正執行評審職務之虞者,亦同。
    評審小組委員因故不足員額時,依前點第二項規定之方式另聘委員補足。
六、本奬參賽團隊之資格要件由主辦單位審核。
    經前項審核通過之團隊,由三位委員以上進行初審,並完成入選名次建議
    名單後,提交評審小組,由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進行決審,並完成得
    奬名單之評選。
    前項得奬名單經本部核定後,於適當時機公布。
    第二項之初審及決審會議召開時,除召集人及機關(構)代表外,不得代
    理。代理人得就會議事項,行使各項會議權利,並得對會議臨時事宜全權
    處理。
七、本獎之奬勵及名額如下:
    (一)奬勵:
        1.首奬:每隊頒發奬座一座及獎勵金新臺幣一百萬元予團隊成員。
        2.貳奬:每隊頒發奬座一座及奬勵金新臺幣六十萬元予團隊成員。
        3.参奬:每隊頒發奬座一座及奬勵金新臺幣三十萬元予團隊成員。
        4.佳作:每隊頒發奬座一座及奬勵金新臺幣十萬元予團隊成員。
    (二)名額:
        1.每屆以八隊為原則;列入受奬名冊之團隊成員每隊最多以十人為原
          則。但本部得視年度預算,調整奬勵隊數及成員人數。
        2.前目成員名單須於參選報名時列明。
八、本獎於國內以正式儀式公開頒授獎座。
九、本獎作業相關經費,由本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