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有關農業設施得比照個別興建之農舍免適用「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7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12020929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現行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相關法令規定已明定土地使用之限制,對於個別興建農
舍及農業設施坐落以外之土地,仍應作農業使用,即保有土地原有保水及貯留
滲透雨水能力。考量農業用地非屬一般建築基地,為符合農地農用之政策目的
,農業設施依法申請建築執照,如涉及都市計畫地區建築物新建、改建基地面
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時,得比照個別興建之農舍免適用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
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