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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抗旱水井抽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6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經水文字第1113001615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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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依據旱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為掌握全國
    抗旱水井整備情形,於水情不佳及災害應變期間有效統籌運用地下水備援
    水源,以因應缺水風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包含全國行政機關及國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級機關(
    構))轄管可供旱災應變取水之水井。
三、各級機關(構)應將轄管抗旱水井名稱、地籍、座標、水權狀號、出水量
    、維護及用水標的、管理單位名稱及連絡電話等相關資料,依附表一「抗
    旱水井明細表」格式建檔,於每年七月一日前函報本署,並應訂定維護管
    理機制,據以辦理功能維護及自主檢查工作。
四、本署應將第三點資料彙整,建置成資料庫,提供地方主管機關查詢參考。
五、本署應組成抗旱水井抽查小組,辦理抗旱水井(含附屬設施)功能抽樣檢
    查,抽查地區、數量依供水情勢及抗旱水井統計情形研訂,抽查項目包含
    書面查閱基本資料建置、維護管理機制訂定、自主檢查等工作辦理情形,
    現場檢查環境、安全防護設備狀況及抽水機、管線、流量計等設備功能,
    並將抽查結果,依附表二「抗旱水井抽查紀錄表」作成紀錄,彙整年度抽
    查總報告。
六、抗旱水井抽查作業由本署執行,權管抗旱水井(含附屬設施)之各級機關
    (構)(含管理、操作、權屬等單位)及地方主管機關應派員會同辦理,
    辦理時程及抽查比例如下:
    (一)定期抽查:每年八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抽查數應占抽查地
        區該年度抗旱水井總數之百分之五以上。
    (二)不定期抽查:視執行情形及需求辦理。
七、抽查結果列為「立即改善」者,應於該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改善完成;
    列為「注意改善」及「計畫改善」者,由各級機關(構)依權責擬訂改善
    工作計畫及時程,並於完成後,將改善成果資料函送本署備查。倘未能依
    期限改善,得由本署召開檢討會議,請受抽查水井之相關權責機關(構)
    說明改善措施及時間。
八、抗旱水井抽查小組由領隊及抽查委員組成,委員人數依該年度抽查規模訂
    定,領隊由本署總工程司室指派擔任,抽查委員由本署水文技術組及相關
    組室指派人員擔任,並得外聘抽查委員若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