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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抗旱水井抽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6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8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經水文字第1133002904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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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依據旱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為掌握全國
    抗旱水井整備情形,於水情不佳及災害應變期間有效統籌運用地下水備援
    水源,以因應缺水風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全國行政機關及國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級機關(構
    ))轄管之穩定公共給水並可配合緊急臨時調度旱災應變使用之水井,其
    類型及條件詳如附表一之備註。
三、各級機關(構)應將次年度轄管抗旱水井基本資料,依附表一「抗旱水井
    基本資料明細表」格式建檔,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函報本署,並應訂定維護
    管理機制,據以辦理功能維護及自主檢查工作。
四、本署應將前點資料彙整,建置成資料庫,提供各級機關(構)查詢參考。
五、本署及各區水資源分署應各自組成抗旱水井抽查小組,辦理轄區抗旱水井
    (含附屬設施)功能抽樣檢查,抽查地區、數量依供水情勢及抗旱水井統
    計情形研訂,抽查項目包含書面查閱基本資料建置、維護管理機制訂定、
    自主檢查等工作辦理情形,現場檢查環境、安全防護設備狀況及抽水機、
    量水設備等設備功能,並將抽查結果,依附表二「抗旱水井書面資料查閱
    紀錄表」及附表三「抗旱水井現場功能抽查紀錄表」作成紀錄,由本署彙
    整年度抽查總報告,抽查作業流程如附圖。
六、抗旱水井抽查小組由召集人及委員組成,召集人由本署或各區水資源分署
    各自指派簡任級人員一人擔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署或各區水資
    源分署所承辦抗旱水井相關業務組室指派人員擔任,小組人數共三至五人
    。
七、抗旱水井抽查作業由本署及各區水資源分署執行,受抽查之各級機關(構
    )(含管理、操作、權屬等單位)應派員會同辦理,辦理時程及抽查比例
    如下:
    (一)定期抽查:
        1.各區水資源分署於每年九月底前對該年度轄管範圍內各級機關(構
          )抗旱水井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水井辦理抽查。
        2.本署於每年九月底前對該年度各區水資源分署抗旱水井總數百分之
          二十以上之水井辦理抽查。
    (二)不定期抽查:本署及各區水資源分署得視水資源調度狀況及需求辦理
        。
八、抽查結果有列為「立即改善」之抽查項目,應於該年度十一月底前改善完
    成;列為「限期改善」及「計畫改善」之抽查項目,由各級機關(構)依
    權責擬訂改善工作計畫及時程提報本署或各區水資源分署(以下稱抽查機
    關),並於改善完成後,將改善成果資料函送抽查機關備查。倘未能依期
    限改善,得由本署召開檢討會議,請受抽查水井之相關權責機關(構)說
    明改善措施及時間。
九、本署於該年度十二月底前召開抗旱水井抽查總成果會議,並評比受抽查水
    井之相關權責機關(構)之抽查結果,擇較優者三至五名,並發函該機關
    (構)針對辦理抗旱水井抽查相關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酌予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