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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及所屬機關(構)檔案管理考評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經秘字第1120521347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部內各單位/經濟部秘書處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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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立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檔案管理考評機制
    ,提升檔案管理品質及效能,爰訂定本要點。
二、考評對象:
    (一)本部。
    (二)本部所屬機關。
    (三)本部所屬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所屬機構)。
三、檔案管理考評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自行評估: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以下簡稱檔案局)所定檢核表,每年進行檔案管理成效自行檢核,並
        評析風險及因應處置。
    (二)實地考評:本部及所屬機關應依本要點規定,對下級機關或所屬機構
        之檔案管理情形定期辦理考評、輔導及獎懲。
四、檔案管理考評範圍如下:
    (一)檔案點收。
    (二)檔案立案編目。
    (三)檔案保存及維護。
    (四)檔案鑑定及清理。
    (五)檔案檢調及應用。
    (六)機密檔案管理。
    (七)文書檔案資訊化。
    (八)對下級機關或所屬機構考評及輔導。
    (九)其他經本部指定事項。
五、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應於每年三月底前,依檔案局所定檢核表,辦理自
    行評估。
    前項規定之自行評估,應於檔案局建置之線上作業系統辦理。
    本部及所屬機關應定期對其下級機關進行實地考評,受評機關以每六年至
    少接受一次考評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者,得隨時進行專案考評。
    本部國營事業管理司(以下簡稱國營司)應定期會同秘書處對各級所屬機
    構進行實地考評。
六、實地考評作業流程如下:
    (一)本部及所屬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確定次年度實地考評之機關及
        受評日期,並通知各該機關進行考評整備。各三級機關應於次年度一
        月底前,將該年度規劃實地考評之清單彙整報本部備查。
    (二)國營司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確定次年度實地考評之所屬機構及受評
        日期,通知各該機構進行考評整備,並於次年度一月底前,將該年度
        規劃實地考評之清單通知秘書處。
    (三)各年度之實地考評應於當年十月底前完成。各三級機關須將所屬機關
        之考評結果,於當年十一月底前彙整報本部備查。國營司須將所屬機
        構之考評結果,於當年十一月底前轉請秘書處專案簽報獎懲建議(彙
        總報告格式如附件)。
    本部及所屬機關辦理實地考評時,應使用檔案局訂定之評鑑表,並得依機
    關(構)特性增列考評項目。受評機關(構)應配合提出說明或提供相關
    文件或證明供查閱。
七、實地考評結果分為優等、甲等與乙等,分級及獎勵標準如下:
    (一)優等:檔案管理評鑑項目總分達九十分以上。受評機關(構)相關主
        管及主要承辦人員,記功一次;上級機關(構)檔案管理人員輔導有
        功者,嘉獎二次。
    (二)甲等:檔案管理評鑑項目總分達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受評機關
        (構)相關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嘉獎二次;上級機關(構)檔案管
        理人員輔導有功者,嘉獎一次。
    (三)乙等:檔案管理評鑑項目總分未達八十分,不予獎勵。
    同一人員因不同事由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接受獎勵時,其獎勵額度最高
    不得超過記功一次。
八、受評機關(構)應依考評建議,持續改善管理作業缺失。
    考評結果總分未達七十分者,受評機關(構)應依限將改善情形函送其上
    級機關或總管理處。上級機關或總管理處應視其改善情形辦理輔導。
    前項受評機關應由上級機關,自考評結果公布一年後,擇期複檢。前項受
    評機構應由國營司會同秘書處,自考評結果公布一年後,擇期複檢。
    受評機關(構)經複檢仍未達七十分者,除有不可抗力因素外,相關主管
    及主要承辦人員應予懲處。
九、受評機關(構)考評結果優等者,得由秘書處簽報核定後,指定機關或所
    屬機構參與金檔獎評選,並視需要辦理觀摩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