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與有效運用坂里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
集水區降雨逕流,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等目標使用,並確保水庫安全,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連江縣政府為管理機關,並由連江縣自來水廠負責操作維護及管
理運用。
三、本水庫位於連江縣北竿島西方,坂里村之坂里淨水廠附近,其運轉主要設
施如下:
(一)混凝土重力壩。
(二)溢洪道。
(三)壩頂取水設施。
四、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等目標使用之運
轉。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期間,經由溢洪道或其它放水設施放水之運轉
。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情況危殆,嚴重
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颱風或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佈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且
馬祖地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五)越域引水:以水庫蓄水調節為目的,在不同集水區之間調配水資源,
而自各水庫及截流系統進行水量調度引水之行為。
第二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蓄水利用運轉應與北竿地區各水庫及海淡廠相互配合運用。
六、本水庫於壩頂設有抽水機組,用以抽取庫水經輸水管線至坂里淨水廠,處
理後供應北竿地區家用及公共給水。
七、本水庫應配合北竿地區各水源供給量及需求量,由連江縣自來水廠統籌調
度運用。
八、本水庫水源除自身集水區降雨逕流外,包括中興、午沙水庫等抽引水量,
各越域水量應避免本水庫溢洪道發生溢流。
第三章 防洪運轉
九、本水庫防洪設施為溢洪道,為無閘門控制溢流道,當水庫水位超過滿水位
標高二十五‧六公尺時自然溢流。
十、發生颱風或豪雨情況時,若本水庫水位超過標高二十四‧六公尺時,應停
止各越域引水之水量,俾預留防洪蓄水空間。
十一、當本水庫水位接近滿水位標高二十五‧六公尺即將自然溢洪時,應隨時
注意水情資訊,俾作適時處置。
第四章 緊急運轉
十二、本水庫遭遇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有危及水庫安全之虞時,應依
據水庫水位狀況實施緊急放水,以降低水庫水位至對本水庫不構成安全
威脅為止。
十三、本水庫實施緊急放水時,應以壩頂取水設施抽水或其他設施降低水庫水
位。
十四、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情形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