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自來水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政公共用水,指自來水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項所列之用水。
前項市政公共用水,由用戶按自來水事業營業章程所定方式向自來水事業申請
用水優待;市政公共用水屬防疫用水者,用戶應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
日起至解散後三十日之期間內提出申請。
第三條
市政公共用水之水費,減收百分之五十。
前項市政公共用水屬防疫用水者,每一水號每月減收水費上限為新臺幣一萬元
。但有大量防疫用水事實並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