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1:39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修正「應施檢驗無線充電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5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經標三字第1113000486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圖表附件:
附件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無線充電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五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使用安全,修正旨揭商品之檢驗規定,實
施邊境管制並設定輸入規定代號為 C02。
二、旨揭商品修正檢驗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無
線充電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