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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7 22: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受理製造業申請外國技術人力從事製造技術工作所需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資格審認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5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經產字第1155100126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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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依據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外國技術人
    力辦法)第八條規定,協助勞動部辦理製造業(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外
    國技術人力從事製造技術工作所需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資格,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製造技術工作,指依外國技術人力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在
    特定製程工廠,從事製造業產品製造之技藝、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工作。
三、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產發署)。
四、申請人具有產發署核定符合外國技術人力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認定製造業
    特定製程行業及行業所屬級別,始得申請認定外國技術人力從事製造技術
    工作所需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資格。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製造技術工作,應符合外國技術人力辦法第六條第二項
    規定之下列學經歷資格之一:
    (一)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
        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現受聘僱從事工作,連續工作期間達六年以上,或受聘僱於同一雇
          主,累計工作期間達六年以上者。
        2.曾受聘僱從事工作期間累計達六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其
          工作期間累計達十一年六個月以上者。
        3.曾受聘僱從事工作,累計工作期間達十一年六個月以上,並已出國
          者。
    (二)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
        生。
五、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產發署提出申請:
    (一)外國技術人力從事製造技術工作所需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資格之申請
        書。
    (二)外國人護照影本。
    (三)外國技術人力從事製造技術工作所需能力清單:依申請類別分別檢具
        訓練課程清單或實作認定清單。申請實作認定,需另檢附外國人實作
        能力影片,如有其他書面佐證資料,一併檢附之。
    (四)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及個人資料同意書。
六、申請人檢附之申請文件未齊備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一個
    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不予認定。
七、申請人檢附之申請文件齊備者,由產發署辦理外國技術人力從事製造技術
    工作所需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資格審認,審認事項如下:
    (一)訓練課程:審認外國人取得產業升級轉型訓練課程證明文件,累計時
        數達八十小時以上。
    (二)實作認定:審認外國人具備從事製造技術工作之能力。除檢視外國人
        實作影片外,並由專家採實地查核方式審認,申請人應於通知之次日
        起二週內配合實地查核,必要時得展延,並應於通知申請人之次日起
        一個月內完成。
    前項申請案件之審認結果,應送聯審會議確認後核發認定函。
八、聯審會議由產發署署長或其指定人員擔任召集人,並由產發署相關業務單
    位代表及專家組成。
九、申請案件自文件齊備之次日起,應於二個月內完成審認,必要時得延長二
    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