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
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第六十二條規定,協助勞動部辦
理製造業(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製造工作所需訓練
課程或實作認定資格,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中階技術製造工作,指依審查標準第六條第三款第四目規定,
於特定製程工廠,從事技藝、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工作。
三、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產發署)。
四、申請人具有產發署核定符合審查標準第二十四條附表五認定製造業特定製
程行業之資格,始得申請認定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製造工作所需訓練課程
或實作認定資格。
前項外國人需符合審查標準第六十二條規定之下列資格之一:
(一)現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
,連續工作期間達六年以上,或受聘僱於同一雇主,累計工作期間達
六年以上者。
(二)曾受聘僱從事前款所定工作期間累計達六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
作者,其工作期間累計達十一年六個月以上者。
(三)曾受聘僱從事第一款所定工作,累計工作期間達十一年六個月以上,
並已出國者。
(四)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
他華裔學生。
五、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產發署提出申請:
(一)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製造工作所需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資格之申請書
。
(二)外國人護照影本。
(三)外國人中階技術製造工作所需能力清單:依申請類別分別檢具訓練課
程清單或實作認定清單。申請實作認定,需另檢附外國人實作能力影
片,如有其他書面佐證資料,一併檢附之。
(四)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及個人資料同意書。
(五)申請文件檢查表:依申請類別分為訓練課程檢查表或實作認定檢查表
。
六、申請人檢附之申請文件未齊備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一個
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不予認定。
七、申請人檢附之申請文件齊備者,由產發署辦理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製造工
作所需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資格審認,審認事項如下:
(一)訓練課程:審認外國人取得產業升級轉型訓練課程證明文件,累計時
數達八十小時以上。
(二)實作認定:審認外國人具備從事中階技術製造工作之能力。除檢視外
國人實作影片外,並由專家採實地查核方式審認,申請人應於通知之
次日起二週內配合實地查核,必要時得展延,並應於通知申請人之次
日起一個月內完成。
前項申請案件之審認結果,應送聯審會議確認後,由產發署核發認定函。
八、聯審會議由產發署署長或其指定人員擔任召集人,並由產發署相關業務單
位代表及專家組成。
九、申請案件自文件齊備之次日起,應於二個月內完成審認,必要時得延長二
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