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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商品標示法」第十條之相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3 月 28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1110240877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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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售辣椒噴霧商品應依據商品標示法第十條規定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
及其他應注意事項,應包含下列五項「一、遭受強暴、脅迫、抗拒或其他類似
事實,有自我防衛需要時,始得使用。二、應注意風向,避免自身傷害及其他
足以影響第三人之情事。三、不當使用本商品將危害他人身體、自由、財產、
公共安全或秩序,請謹慎使用,避免觸法。四、請勿放置於孩童易取得之處。
五、不慎沾染眼睛或皮膚等部位,請使用清水沖洗。」或類似用語。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