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商品標示法」第十條之相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3 月 28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1110240877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市售辣椒噴霧商品應依據商品標示法第十條規定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
及其他應注意事項,應包含下列五項「一、遭受強暴、脅迫、抗拒或其他類似
事實,有自我防衛需要時,始得使用。二、應注意風向,避免自身傷害及其他
足以影響第三人之情事。三、不當使用本商品將危害他人身體、自由、財產、
公共安全或秩序,請謹慎使用,避免觸法。四、請勿放置於孩童易取得之處。
五、不慎沾染眼睛或皮膚等部位,請使用清水沖洗。」或類似用語。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