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2 條第 3 項。
一、事業用爆炸物(以下簡稱爆炸物)品名清單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二、爆炸物係由製造業者自訂產品名稱或冠以其製造商、型號者,事業用爆炸
物進口者或所有人應以其性質、使用目的予以分類;無法分類者應檢附其
原文名稱、成分及物質安全資料表及中文翻譯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
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原料之進口者或所有人,如因翻譯致中文名稱與附表
規定不同者,判定順序如下:
(一)英文名稱。
(二)原文名稱輔以物質安全資料表等書件。
(三)中文名稱。
三、中央主管機關得衡酌實務使用及管理需求,依爆炸物之性質歸類為附表一
之其他製成炸藥、其他火工製品或附表二之其他事業用爆炸物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