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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用爆炸物品名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6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經務字第1110460090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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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2  條第 3  項。

一、事業用爆炸物(以下簡稱爆炸物)品名清單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二、爆炸物係由製造業者自訂產品名稱或冠以其製造商、型號者,事業用爆炸
    物進口者或所有人應以其性質、使用目的予以分類;無法分類者應檢附其
    原文名稱、成分及物質安全資料表及中文翻譯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
    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原料之進口者或所有人,如因翻譯致中文名稱與附表
    規定不同者,判定順序如下:
    (一)英文名稱。
    (二)原文名稱輔以物質安全資料表等書件。
    (三)中文名稱。
三、中央主管機關得衡酌實務使用及管理需求,依爆炸物之性質歸類為附表一
    之其他製成炸藥、其他火工製品或附表二之其他事業用爆炸物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