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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錄影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2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智政字第1139000002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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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健全錄影監視系統之管理及調閱,
    以維護機關安全,保障人民權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錄影監視系統,係指設置於本局中央百世大樓、深坑第二辦公
    室、各地區服務處及竹山、草屯檔案庫房等辦公處所及公共空間區域之攝
    錄影相關設備與系統。
三、本要點所稱錄影監視系統之管理單位如下:
    (一)政風室:管理本局於中央百世大樓辦公處所及公共空間區域設置之錄
        影監視系統。
    (二)深坑第二辦公室:管理本局於深坑第二辦公室辦公處所及公共空間區
        域設置之錄影監視系統。
    (三)各地區服務處:管理本局於各地區服務處辦公處所及公共空間區域設
        置之錄影監視系統。
    (四)秘書室:管理本局於竹山、草屯檔案庫房設置之錄影監視系統。
    各管理單位應指派專人管理並負責系統操作,其他人員非經許可不得操作
    。
    前項專責管理人員之職責如下:
    (一)錄影監視系統之管理、操作、巡檢及確保持續正常運作,如發現異常
        或故障情形,應立即修復處理。
    (二)錄影監視影像資料之保存、處理及利用事宜。
    (三)受理申請調閱、複製錄影監視影像資料事宜。
四、錄影監視系統攝錄蒐集之影像資料有效保存期間,為錄影當日起三十日。
    錄影監視系統攝錄蒐集之影像資料,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而調
    閱或複製,且有保存必要者,應複製一份由管理單位保存。
    前項經調閱或複製之影像資料,無保存必要者,應予銷毀。
五、調閱或複製錄影監視影像資料,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本局內部單位因公務需要,有調閱或複製影像資料之必要,應填具影
        像資料調閱(複製)申請表,敘明具體事由,送各該管理單位簽陳機
        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由各該管理單位派員陪同調閱或複製。
    (二)本局以外公務機關因公務需要,申請調閱或複製影像資料,應以公文
        或填具影像資料調閱(複製)申請表,向本局提出申請,並經機關首
        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由各該管理單位派員陪同調閱或複製。
    (三)當事人或非公務機關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需調閱或複製影像
        資料,應填具影像資料調閱(複製)申請表,敘明理由及用途,向本
        局提出申請,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由各該管理單位派
        員陪同調閱或複製。
六、依前點調閱或複製影像資料者,應簽署保密切結書,善盡保管責任,不得
    無故洩漏,如外洩為營利、徵信或其他不正當使用者,依法懲處或追究刑
    事責任,並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七、本局各單位因執行公務或緊急情事急需查看影像資料,經管理單位同意後
    ,得填註調閱登記表後先行調閱,並於事後補行申請程序。
八、管理單位對於各項調閱或複製影像資料案件,應填具影像資料調閱(複製
    )登記表,建檔專卷列管備查。